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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 1998-03-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1998]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搞好太湖治理,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当地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县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含农电综合加价),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中外合作的四自工程除外)。
  从上述项目中提取3%作为建设基金。
  (二)属重点防洪城市的市建城区,各县城所在地,区管委会所在地,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当地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市、县政府规定的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 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列举项目收取的部门按季申报,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从有关财政专户中直接解缴入国库。

  第六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基金使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各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城镇防洪工程,应根据项目报市水利部门统一平衡后,由市水利部门统一实施。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和支出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 水利农机局另行确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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