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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名称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6 生效日期: 1995-03-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深劳编[1995]6号

关于保留“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名称的函市编办:
  我局下属“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是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深府办纪[1995]4号文、市编委深编[1985]88号文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全市的劳务输出业务,并于1986年在市工商局注册,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1993年国家外经贸部以[1993]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049号文批准该公司开展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海员除外),并获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该公司成立以来,先后输出2000多人次到境外就业,累计收取劳务管理费近2000万港元,为缓解我市就业压力和创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该司经市编办批准,先后成立了外企服务部、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部、国际合作培训部、出境就业介绍所和办公室等内设机构,成为一个集国际劳务和涉外劳动管理与服务的经济实体。目前整个公司编制40人;在港劳工1000多人。
  1994年、市编制办公室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精神,以深编办[1994]096号文批复,将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涉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项业务维持不变,劳务输出仍是中心的主要业务之一。
  在实施劳务输业务的过程中,需与外商签订有关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同期限通常为两年。但是,更名以后的中心,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使我市劳务输出业务能按国际惯例运作,维护原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各项合同顺利履行;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给原公司的劳务输出许可证继续使用,以避免更名可能带来的损失,我们拟在中心下面设立一个公司来承担劳务输出工作。为使劳务输出业务能相衔接,我们拟保留“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的名称,并作为中心下设公司的名称。
  上述事项妥否?请复。
  此致敬礼!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 深府办纪[1985]4号文;
 2、 深编[1995]88号文;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1993]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049号文;
 5、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6、 深编办[1994]096号文。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深府办纪[1985] 4号
 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周鼎同志主持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副市长甄锡培、李传芳、吴小兰,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新亭、舒成友、曲华,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纪要如下:
 一、 关于制定《深圳市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问题
 会议原则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会议强调,今后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查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同时严格审查防火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避免土建竣工后再作返工、修改。公安局要根据与会同志的意见,对《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布施行。
 二、 关于开展劳务出口工作问题
 会议原则同意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开展劳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会议强调,劳务出口必须归口集中统一办理,不宜多头开展。今后,全市的劳务出口业务一律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劳动局应根据国务院、省的有关规定和会议讨论的意见,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三、 关于设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问题
 会议同意设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隶属市税务局领导,编制暂定十五人,主要负责对特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发:市属局以上单位。
 抄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市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印发
 (印130份)
 深圳市编委员会文件
 深编[1985]88号
 关于“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编制问题的通知市劳动局:
 报告收悉,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深府办纪[1985]4号)精神,决定成立“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隶属你局领导,该公司按付处级建制,暂定员八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深圳市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社经委、工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统计局、人行特区分行、中行、宝安县、各管理区。
 企 业 名 称: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企业法人            住    所:深南中路13号新城大厦东座劳动局大楼6楼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郭慕华
 注 册 资 金:65万元
 (副 本)副本壹号          经 济 性 质:全民
 注册号  19217294-9号        经 营 方 式:劳务输出、组织承包
 执照号:深企法字00119号       经营范围主营:劳务出口、组织承包对外各项工程。
 发照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兼营: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办理机构雇佣国内工
 作人员,办理外国人、港澳同胞在深圳就业许 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 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049号 关于同意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批复深圳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深府(1993)343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颁发的《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市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开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业务(海员除外)。
 请该公司持此批文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到外经贸部(合作司)办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并请将修订的章程和全套注册文件(影印件)报外经贸部备案。
 该公司的对外业务接受外经贸部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报送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抄送:外交部(2),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承包商会  本部:部领导(吴、郑、王、石、田、向东),办公厅,计财司,发展司(6),合作司(3),秘书,值班,存档18日16时印出 共印33份
 外派劳人员许可证
 (94)外经贸合劳证特字第002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持证单位按右页规定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 外派单位名称: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劳务人员类别: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派往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地 有效期:  1994年 1月 7日至1995年 1月 7日备注: 注意事项: 1、外派单位凭本证办理外派劳务手续。
 2、本证严禁假冒、涂改和转让。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深编办[1994]096号 关于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更名等问题的批复市劳动局:
 你局深劳编[1994]11号、13号、1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委深发[1994]24号文件精神,同意市劳动服务公司改称为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加挂深圳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牌子,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改称为深圳市涉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加挂深圳市劳动局涉外劳动管理处牌子。
 (二)同意原市劳动服务公司内设的职业介绍所改称为深圳市职业介绍中心。该中心为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下设机构,仍按正科级待遇。同意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增加事业编制10名,人员经费自筹解决。
 (三)不同意市涉外劳动服务中心内设的外企服务部改变名称。
 此 复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抄报:市编委领导成员
 抄送: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市政府办公,计划局、财政局、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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