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4 生效日期: 1995-02-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税联发[1995]49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42号《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23日·粤地税发[1994]04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珠地税发[1994]08号请示悉。关于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能否扩大扣减范围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话答复,对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省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文已转发各市)中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不得再扩大扣减范围。广告设计费、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等等费用均不得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中扣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