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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分区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8 生效日期: 1995-02-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4]47号

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
  你局组织由中国城规院深圳分院负责编制的宝安区分区规划完成后,经过初评和李传芳副市长主持的评审工作,又局部进行了调整,基本上符合深圳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现批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宝安区分区规划。请你局按批复的精神,下一步继续抓紧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及各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土地开发的空间布局上协调处理好宝安区发展目标与全市发展目标的关系。特别是各镇的人口增长速度要进行有效地控制,提高宝安区人口的素质,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二、把已经完成的农田保护田地规划和水源保护规划,会同本次分区规划的图纸文件,一并作为宝安区土地开发和规划实施的法规性文件作为依据。

  三、市政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路网交通、排洪排渠,在设计标准上可以适当提高,留出今后发展的充分余地。

  四、在路网规划中要注意协调好宝安区与特区、龙岗区、东莞市的规划衔接,要注意机场市政规划的总体协调工作。根据远期的发展设想做好轨道交通规划以及西部通道的规划并注意预留用地的控制工作。

  五、宝安中心区的规划和开发是今后几年的重点工作,但开发中要遵守市委常委的决议,注意与大、小铲岛全市危险品仓库的规划协调工作,具体来说要严格控制海滨大道西侧用地。

  六、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认真贯彻《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依法办事,努力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把宝安区各个城镇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卫星城组团。
  此复。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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