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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2 生效日期: 1994-12-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4]5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计税工资调整问题
  1、企业94年度在中央和省府有关调资规定标准范围内补发的93年度工资,准予从计税所得中予以扣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标准超规定多补发的93年度工资不得从计税所得中扣除。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利润总领(或所得税)。
  (2)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工资总额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工业和建筑企业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年累计工业(建筑业)增加值/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元/人)
  其它行业劳动生产率的计算,暂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按照企业的行业特点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3、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500元,金融保险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人均月500元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4、未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在人均月500元标准内的部分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5、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达不到省和市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省和市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算。

  三、关于纳税人纳税项目的调整问题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收没有明确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凡符合“两则”和财政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据实在计税所得额中予以调整。

  四、关于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准许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年终不保留余额,有余额的应调整企业的计税所得额。

  五、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我省税改前以市、地保险公司集中纳税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以市、地公司为纳税人,按季在市、地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所得税;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分季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2、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7号文件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险业务收入实行集中缴库外,其他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他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包括部门、地方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债券)登记公司(服务部)、信用卡公司、地方各类保险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各种基金会、典当公司(商行)、财务公司、投资(开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

  六、关于省电力局、市地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征管问题
  经批准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电力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汇缴认定手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审查核定其计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然后由集中缴库企业汇总据以向缴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集中缴库有关事宜。

  七、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问题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亏握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核实的亏损,按下列分工权限审批后准予弥补:
  1.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市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八、关于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是否退还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税字第044号文件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再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关于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规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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