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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7 生效日期: 1994-11-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鲁财预[1994]115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省直各部门:
  税务机构分设后,为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国库,现根据财预[1994]25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1号文《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93年12月27日传真电报《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填开“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列清楚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市(地)、县(市、区),共享税收入必须填列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

  二、各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县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县(市、区)国库应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属于中央的收入(含共享税中央分享的部分)作为中央收入入库,属省级、市地级、县级收入(含共享税地方各级分享部分)作为省、市(地)、县(市、区)财政收入,每日分别编制中央级、省级、市地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逐级进行报解。

  三、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鲁财预字[1994]第7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省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批退付的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委托国税局审批退付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营业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审批退付的企业所得税,从十月份开始在办理减免退付时,其“收入退还书”中的预算科目栏必须按财政部规定的退税科目填写,不得使用原缴库科目,其他税收退库仍可使用原缴库科目,在此之前凡错列科目的,各级财政、税务、国库抓紧办理更正。

  四、从95年1月份开始,每月终了后三日内各级国库应将同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税编制分级(省、市(地)、县(市、区))收入月报表分别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对,将国税局征收的税收(包括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按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编制分级(中央、省、市(地)、县(市、区))收入月报表送国税局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各一份。

  五、各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作出规定后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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