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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4 生效日期: 1997-08-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浙江省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甬人考[1997]7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浙人奖[199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晋升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事先填报《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1),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中晋升正处领导职务的,按市委[1987]22号和市组字[1993]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任免;市级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其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公务员晋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其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核时,应填报《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晋升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附表2)和《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晋升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3)。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职务晋升手续,并按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县(市)、区级机关各部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的职数和资格条件审核备案工作,参照上述分工,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职务升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人事纪律。要按照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任免职务。对未经审核同意,违反规定任免职务的,工资部门不予办理增资手续,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纠正违反规定所任命的职务。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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