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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7 生效日期: 1995-01-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厅[199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异地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异地退伍军人的原则
坚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优先接收获得部队先进、模范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ぉ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历较高和深圳市短缺的专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被安置退伍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ぉ经市政府同意享受驻军待遇的部队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好;
(二ぉ未婚,年满20至25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28岁ぉ;
(三ぉ具有亮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ぉ身体健康(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ぉ。
三、接收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一ぉ接收单位应在市劳动局有档案编号,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按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工行为端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属下的非定编单位ぉ应有进入编制。
(二ぉ接收单位历年来能积极完成安置本市的退伍义务兵任务,能妥善安置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员工。
四、办理程序
(一ぉ由退伍军人所在正团级以上单位填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请表》报市复退办,经审查合格,投控制数额发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报呈批表》,由部队和用人单位填报,送市复退办转市劳动局审核接收单位和呈报人员是否符合接收安置条件并签署意见。
(二ぉ市复退办根据审核结果,在计划指标数内按照第一条的两个“优先”择优定出名单后,将审批材料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批准;
(三ぉ市复退办按批准名单向计划局办理指标卡及签发人户、粮手续,接转行政、党团组织关系等,市劳动局办理市内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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