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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6 生效日期: 1995-01-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1995]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我省一九九五年度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一九九五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从一月份起至六月份底止为征收期,各地要尽快布置开展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征收和适用税额仍按现行车船使用税《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要密切加强与公司交警、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和源泉把关的工作,堵塞漏洞,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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