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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5 生效日期: 1997-07-25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城区内河的整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以维护和拓展内河功能,现就加强内河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促进内河管理
   1.城区内河是指城区建成区内的河道和湖泊(以下简称内河)。它不仅具有行洪、航运、蓄水、取水、排水等一般河道的功能,而且具有游览、造景、调节城区大气等特殊功能,因此不仅是水利、航运设施,也是市政、景观设施,是城市重要的自然资源。
   2.管理好内河设施及其水体,是发挥内河原有功能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开发新功能的前提。由于管理不善,目前城区多数内河河床淤积,河岸破损,水面减缩,水质恶化,致使功能逐步退化,因此,加强内河整治和管理已刻不容缓。
   3.内河是全社会受益的公共设施。在整治和管理过程中,要贯彻管治结合、以治促管、以管保治和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专业队伍实施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受益者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4.各级宣传机构要针对内河维护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网络。各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文明卫生意识教育,逐步形成爱河、护河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
   5.内河具体分界根据建成区边缘线和连续贯通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并每两年调整一次。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在城区的河段根据《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管理(以下所称内河均不含该三条河道)。
  内河管理范围包括规划线内河床、水域、驳岸、护坡、防洪墙、沿河栏杆、河道泵站、石契 闸和沿河绿化、景观建筑、航运建筑等设施与水体。
   6.内河管理实行由市市政公用局统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实施的体制。市水利局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将内河管理的职权全面委托给市市政公用局。
  设立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具体实施内河管理工作。市城区内河管理处的具体编组方案由市编委办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制定、报批。
   7.市市政公用局实施内河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起草有关河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会同市规划、水利部门编制内河河道设施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查内河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内河整治、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内河河道设施操作规程,并对内河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对临河、跨河、穿河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有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检查、协调、督促内河维护管理工作,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组织清除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构、建筑物;
   (7)负责办理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及建筑、施工等审批手续;
   (8)负责内河换水、水位调节等。
   市水利、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航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土地管理、园林、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市政公用局实施内河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本辖区内河的管理职能。
   沿河单位、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负责协助管理过境或相邻河段,并对协管河段实行“三包”:包不向河道弃、放废物、废液,包不损坏河道设施,包不侵占河道。
   8.内河管理实行类似城区主干道的管理体制。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负责河政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河道主体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卫部门负责实施水面保洁和管理(一级水源保护河段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保洁和管理除外)。园林部门负责实施沿河绿化与景观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通航河段的航道和航运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由航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确定标准,落实责任,加强内河维护和管理
   9.加强规划管理。明确由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水利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城区内河布局规划;确定每条内河的功能和技术标准;划定河道规划线;制定沿河建筑从规划线后退距离规范。上述规划、规范、标准应充分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凡规划保留的城区内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填埋,已经填埋的由行为人负责恢复。不得在规划线内新建与河道利用、管理无关的构、建筑物。沿河建筑应按规范留足与规划线的间距。确需在水下、水面、河道上空或临岸设置或保留景观建筑、构筑物的,按市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审批程序办理。
   对违反河道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河道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10.加强水质管理。市环保局要加大对水质的监控力度,要会同市市政公用局严格控制排入内河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对已敷设排污系统的地区,所有污水必须引入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排入内河。未形成排污系统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确需向内河排放污水的,必须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并对所排污水进行预处理使之达到排放标准,经市规划局、环保局同意后,到市市政公用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污染河水的企业要限期搬迁。要加快市区雨、污分流的实施步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丢、放各类垃圾。区环卫处要组织专门保洁队伍,对水面漂浮物实行清捞(重要景观水面实行全天候清捞)制度。建成区外河道主管部门要及时清捞水面和流向内河的漂浮物。
   对污染水体、水面的行为,由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分别依据环境保护法规、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河道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要根据水位、水质变化,合理补充和更换内河水体。
   通过综合管理并结合河床清淤,使内河水质恢复和保持在四类及以上标准,重要景观水面水质力争恢复和保持在三类及以上标准。
   11.加强水位管理。建成区内的石契 闸按现行体制进行管理(个别确需转归市市政公用局管理的除外)。内河石契 闸的行洪启闭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水位调节和换水启闭,由市市政公用局提出意见,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利部门除非常情况外,应满足内河水位和水质调节的需要。
   12.加强设施管理。市市政公用局要对内河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内河的条数、名称、方位、长度、宽度、河床、河岸、水质现状,泵站、石契 闸情况以及主要功能等进行登记造册,做到“一河一卡”,建立档案。同时制订各项设施的维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按标准进行规范化维护、保养和管理。做到河床标高和河道断面符合技术标准,驳岸、护坡完整,防洪墙、沿河围栏完好,泵站、石契 闸能准确、及时执行启闭指令,航运设施和绿化、景观设施分别达到所属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13.加强使用管理。要合理使用和开发内河,充分发挥内河功能,提高整体效益。内河要分别以行洪、输水、造景等为主要功能。每条河道的辅助功能开发不得妨碍主要功能的发挥。
   行洪排捞是内河首要功能。管理部门和沿河单位、居民必须保证内河设施满足行洪需要。
   要合理设置取水口。除饮用水源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取水设施。确需设立的要经市市政公用局同意方可向水利部门申请。
   进入内河的船只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外观要求,不得随意锚舶,不得污染水体和河岸,并在指定航道运行。
   原则上不得设置渔具,不得圈占水域从事养殖。
   利用内河(包括水体)进行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公用局同意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设施必须符合过水、环保、景观等要求。
   对违反规定,妨碍内河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由市市政公用局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统一规划,积极推进,实施内河整治和开发
   14.以恢复、完善和开发功能为目标,把内河整治、改造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举措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市政公用局要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整治的方针,抓紧制订内河水系整治、改造规划。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要逐年付诸实施。通过三年左右的整治和改造,基本改变内河水系的面貌,同时形成若干水上观光线、沿河休闲带。
   15.在实施整治和改造时,要对河岸清障、河道疏浚、河床铺砌、护坡砌筑、驳坎构建、绿化造景、路桥配套等内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河道规划线内或与规划线间距不足的现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和改建。违章建筑和严重影响河道功能的建筑,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公用局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16.内河整治和改造,采用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快治理速度,同时提高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爱河、护河意识。
五、建立渠道,多方筹资,确保内河治理和管理投入
   17.内河管理与整治开支列入政府城市建设和维护计划。有关资金要统一平衡、及时到位。
   18.内河管理与整治,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体制。
   沿河地块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出资,按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河坎和河岸所有设施的建设。
   要逐步建立内河有偿使用机制。凡非公益性使用内河进行养殖、航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分担河道整治投资或缴纳河道使用费。
   市、区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的污水超标排放费、污水排放费、航道疏竣费、城市维护费、水利建设基金等都要安排适当额度用于内河管理与整治(各专项资金投入内河管理与整治的方式和比例另行确定)。市、区财政也要统一平衡,每年安排适当额度的资金用于内河整治和改造项目。在建成区收取的河道填埋费、河道有偿使用费、违章罚款等资金要全额用于内河管理与整治。
   工程大、投资多的内河整治骨干工程,经过批准,可以在国内外融资解决建设资金。
   19.用于内河管理与整治的各项资金应当合理安排,合理使用,并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整治工程要实行项目投资责任制,确保投资效果,严格防止资金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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