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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 1994-12-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税联发[1994]119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4]34号《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均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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