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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我市自八十年代初建立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制度以来,对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及工资和物价的调整,现行发放的标准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适应劳动保护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份起,我市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的发放实行如下供应办法:
  一、分级及发放数额计算方法:保健食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每月发放数额如下:
 甲级:每人每月150元。
 乙级:每人每月120元。
 丙级:每人每月90元。
 丁级:每人每月70元。

  二、享受保健食品的范围和分级界定:保健食品只发给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人员,并按照作业工种的危害程度享受不同的等级待遇。具体享受范围和划定等级方法可按所附“保健食品分级标准表”处理。从事两种以上有害作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种较高标准的保健食品费;常年高温作业岗位在高温季节期间可根据温度变化调整发放标准。各单位应按表中规定的作业范围和等级标准严格掌握,同时应根据工种危害程度分级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三、季节性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分级标准:露天作业和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地点作业的工人享受甲级标准;经常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上地点作业的工人享受乙级标准;经常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地点作业的工人,享受丙级标准;企业科室工作人员享受丁级标准;市直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深财行字[1994)11号文件执行。 四、保健食品费的发放由企、事业单位按照“保健食品分级标准表”确定,劳动和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五、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规定渠道列支。清凉饮料费的供应时间由原来五月至九月改为按三月至十月发放。供应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保健食品分级标准表(略)  粉尘和毒物危害程度定级,应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和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后确定。表中未列出的有害作业工种,可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劳动部门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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