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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4)41号文件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 1994-08-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
  “绿色证书”即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是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所必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及其他条件的资格证明。“绿色证书工程”就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明确目标任务、有统一方法步骤地对农民进行岗位技术资格培训,培养一支能够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的教育工程。我省从1990年以来,先后在招远、邹城等17个市县进行了“绿色证书”试点,其中,有3个县市列为全国试点县。目前全省已培训绿色证书学员7万多人,有2000多人获得“绿色证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41号)精神,现将我省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步骤
  我省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和任务是:
  (一)用10年的时间,在农村的大多数岗位初步实行绿色证书制度,为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与农村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从业培训和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二)用5年的时间,建立和初步完善绿色证书的培训考核体系,包括制定并实施部分专业统一的技术资格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方案和培训教材等。
  (三)在“八五”期间培训绿证学员20万人;到本世纪末,培训绿证学员80万人,持证人数达到60万人,形成一支初具规模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
  (四)制定政策,调动持证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步骤为:
  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在1994年至1995年认真抓好试点,探索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方案。
  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从1996年到2000年,重点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培训工作,初步建立起具有特色的绿色证书制度。
  第三阶段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阶段。从2001年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并逐步建立起农村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衔接的机制。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范围、对象及技术资格标准
  “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能源、水产、农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统计、农村环境保护等行业。农业机构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行业已在农机驾驶、操作、维修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获得的此类专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于专业类“绿色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技术等级标准的,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农业职业学校和农村成人学校的学生等。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绿色证书”获得者应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有两年以上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经历,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三、“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
  培训、考核与发证和制定落实持证人员政策是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四个基本环节。
  培训工程要按照“绿色证书工程”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本专业或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具备比较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较强的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培训必须按照统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对经过培训或其它形式学完规定课程的农民,培训单位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农民技术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获得“培训结业证书”并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可申请参加规定的考核。考核由县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政府审查,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的有效期限,除特殊规定的岗位外,一般为5年,持证人员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经发证机关审验后,方继续有效。
  “绿色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由农业部和省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由省农业部门统一管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持证人员的作用,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规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要优先安排他们参加试验、开发、经营服务等项目和土地、果园、牧场等的承包;优先提供良种、化肥等生产资料和贷款;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他们中选拔;在农民技术员评聘中,要把获得“绿色证书”作为规定条件之一;要积极组织他们组成各种专业协会、联合会等民间技术服务组织,优先向他们提供先进技术。

  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省和市地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和本市地的“绿色证书工程”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编写全省主要专业和市地开设专业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检查指导下级的工作;申报试点县市和审批本级试点县市,搞好试点工作。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绿色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市地级农业部门还负责审批所辖县市的专业设置和协助县市搞好持证人员的管理与使用。
  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绿色证书工程”的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编写本县市开设专业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绿色证书工程”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协助县市政府制定配套政策,搞好持证人员的管理与使用等。

  五、加强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社会性工作,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广大农民的素质和“科教兴鲁”的战略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和具体领导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工作。
  农业部门是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结合自身工作范围和业务职能,发挥部门优势,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通力合作,把“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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