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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3 生效日期: 1994-10-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理顺管理关系,加快各镇、街道办(以下统称为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特对深宝府[1993]134号文关于政建设配套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深宝府[1993]134号文第十五条关于市建设配套费按实收数的百分之七十拨给项目所在镇用于市政建设的原则不变。今后仍按该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返回数额见下表:?单位:元/M2建筑面积

  二、按规定的标准应当拨回给项目所在镇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由项目所在镇政府直接收取,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与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核定市政建设配套费;
  (二)宝安分局将百分之七十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列单通知项目所在镇建设办收取;(三)建设单位到镇建设办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并凭经镇政府审核的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通知和缴交市政费建设配套费原始单据到宝安分局办理报建手续。

  三、各镇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得以其他形式要求建设单位缴交其他费用。

  四、因特殊原因需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宝安分局核准后,报区国土领导小组审批。所减免部分从应拨给镇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中扣除。

  五、深宝府[1993]134号第十四条规定停止执行。镇、村自行与投资客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再向宝安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再办理征地协议,也不再作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直接转为国有。投资客商与村、镇的原有经济协议自行协商处理。

  六、宝安分局对直接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每三个月一次拨给项目所在镇。

  七、拨给各镇使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列入区土地开发基金管理范畴,存入专门帐户由镇政府掌握使用。市政建设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宝安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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