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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5 生效日期: 1996-10-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1996]19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各类在职人员,重点是中青年技术业务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适当超前的原则,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本行业(系统)和本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生产)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所学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与超前性。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和趋势,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业务(技术)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岗位补缺培训,提高知识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运用所学的专业和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可采取短期培训、进修、研修、举办讲座或学术会议,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学,有条件的还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自学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周密计划、认真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或连续三年继续教育时间未得到安排,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应及时予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充分利用继续教育的机会,努力提高自己。对无故拒不参加继续教育,业务、专业水平不能适应现岗位者,本单位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条 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把继续教育的时间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资格条件。对未达到规定时间的,应限期补足,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一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县(区)人事部门是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规划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对面上的继续教育予以指导和服务;负责做好地区性继续教育的重要协调工作。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委、科协等是继续教育的协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县各主管部门是本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的统一管理,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计划,并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是继续教育的直接管理者和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了解、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受教育者的表现,及时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继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单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继续教育登记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在业务费中列支,企业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考核时,继续教育经费可以视同实现利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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