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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09-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甬人字[1996]40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管委会,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
  现将《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队,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科、处长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换是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公务员实行的一种单方面管理行为。轮岗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平等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适才适用,人尽其才。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五年以上;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工作性质特殊的职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一般应实行轮岗。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轮岗人员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但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轮换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一般包括:分管各类汁划、项目、指标审批,人事、资产、财务管理,执法监督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认为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有必要进行岗位轮换的其它职位。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同一处(室)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轮岗;也可以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轮岗;
  乡级政府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轮岗。
  公务员轮岗对符合轮岗条件的人员按年度分期分批进行。
  公务员轮岗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按轮岗决定分别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离职上岗前,必须详细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移交公共财物,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七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公务员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轮岗公务员的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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