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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证券监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登记托管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5 生效日期: 1994-07-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证券委、体改委、物价局,各证券登记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各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权证的登记收费管理工作,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股权证登记托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一、登记手续费。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必须在省证监会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证券登记机构按不超过所登记股份面值总额(原企业净资产折股部分除外)的0.5‰向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登记手续费。

  二、托管手续费。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实行集中托管时,按不超过实际托管的股份面值总额(原企业净资产折股部分除外)的1‰向股东收取托管手续费,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将股权证交由证券登记机构托管的,可暂时维持现状,待今后开通柜台交易时,再转交证券经营机构托管,转托管不再另行收费。

  三、帐户卡费。证券登记机构为股东办理证券帐户卡,每卡开户费连同工本费不得超过20元。因遗失、损毁需办理挂失及补领手续的,收费也不得超过20元。

  四、代办分红派息手续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代办分红派息业务,受委托方可向委托单位按不超过现金股息或红股面值总额的2‰收取代办手续费。

  五、股权转让手续费。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转让时,由证券经营机构统一按转让金额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收取2‰的手续费,再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比例向证券登记机构支付过户登记费。

  六、未经省物价局、省证监会批准,证券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收取其他费用。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认为确需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向省证监会提出,由省证监会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收费办法停止执行,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对证券登记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设收费项目向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东收费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有权予以抵制,并应及时报省证监会、省物价局查处。

  八、各证券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须在七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前段时间在开办股权证登记、托管、分红派息、过户转让业务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已收费总额等情况书面报省证监会、省物价局及同级物价局备案。

  九、股份有限公司几已上市的股票,其登记托管收费标准,可暂按照现行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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