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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5-24 生效日期: 1993-05-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1993]8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授权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及企业商标、商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授权经营后,企业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财产的权力,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未经授权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五条 授权经营后,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目的是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企业依法处置资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产权变动、增减和处理行为。主要包括:
  (一)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合并、兼并;
  (二)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
  (三)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用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担保;
  (五)关停、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六)闲置、淘汰资产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行为,不冲减国有资产总资本金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处置,不再办理报批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已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国家统一规定淘汰、报废、调整产业结构等因素造成减少国有资本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


    第九条 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其国有资产单独列帐,性质不变,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合并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并、经归口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形时,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
  (二)企业兼并或合并;
  (三)产权与资产拍卖
  (四)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有偿转让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指原值数,下同)以上者;
  (五)企业关闭、解散、破产;
  (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给4卜国有单位;
  (七)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给外国公司。发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依法进行评估而处置国有资产的视同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用于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出售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关停、解散企业和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资产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资产处置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奖励。资产处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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