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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虚假标价、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5 生效日期: 1994-06-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打击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虚假商业广告手段,招待、欺骗顾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价格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管理法规和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价格秩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
二、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销商品或收取费用,都必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三、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欺骗、坑害顾客,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商场、门店及其它广告媒体上,使用“狂减”、“不惜血本”、“血本无归”、“大放血”、“跳楼价”等字样,进行虚假标价和欺骗性的广告宣传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确因下列情况需削价处理商品的,应如实标明削价原因及原价和现价。
1、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商品的;
2、处理库存积压商品的;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拆迁、转产、转让、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六、因削价处理质量残次但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在销售场所如实公布质量残次情况。
七、削价处理商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降价”、“减价”、”削价”等字样标价和进行广告宣传
八、所有削价处理商品一律实行明码实价,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高于或低于标价出售商品。
九、凡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虚假标价和欺骗性商业广告,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进行彻底清理和整改、逾期,工商、物价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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