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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2 生效日期: 1994-06-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船舶设计的管理,保证船舶设计质量,确保航行安全,促进我省造船工业及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本办法所称“船舶设计”(含改造工程)包括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内使用的各种材质的船舶以及水上浮动建筑物的设计。

  第三条  船舶设计资格划分为甲、乙、丙3个级别。分别按其规定范围承担船舶设计业务(具体划分见附表一)。
  表中所称的船长,系指现行船舶规范中的两柱间长;所称特种船舶,系指滚装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较复杂的工程船、水上平台以及副氏数大于或等于0.4的高速船。

  第四条  船舶的主要参数与技术性能不属于同一等级的设计范围,以高者确定设计级别。

  第五条  凡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申领《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
  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船舶设计单位或企事业内部的船舶设计专业技术部门;
  (二)有符合附表二所要求的专业设计队伍,设计人员不足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被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
  (三)拥有与船舶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设计手段和场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甲级资格的还必须配有微机工作站和专门的资料档案室。

  第六条  申领《设计证书》的手续:
  (一)填报“广东省船舶设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三),同时提交设计人员(含聘请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与聘请人员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二)申领甲级和乙级“设计证书”的,向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三)申领丙级《设计证书》的,向所在地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证机关颁发《设计证书》后,抄送各级船检部门。

  第七条  《设计证书》是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具备相应设计能力的资格凭证。
  《设计证书》有效期为5年。《设计证书》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书。
  《设计证书》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不得高于《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承担船舶设计业务。需要扩大设计范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重新申领《设计证书》。

  第九条  船舶设计图纸和计算资料必须符合现行船舶规范、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设计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标题栏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签字。

  第十条  各级船检部门,对无证设计或超出《设计证书》所规定设计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审图、验船和签证。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无证设计或擅自超出设计等级设计的,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设计,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因设计原因发生技术质量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可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降低船舶设计资格等级;
  (三)取消船舶设计资格。

  第十四条  已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设计证书》。逾期不申领的,按无证设计处理。

  第十五条  水产系统从事社会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等级划分表
附: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各等级设计人员要求计资
附:广东省船舶设计单位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总 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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