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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 1994-06-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工商分局:
  为了积极开拓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专业市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加强市场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市场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市编委对我局“三定”方案的批复,现对我市各类专业市场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专业市场管理的范围划分
  各类专业市场,主要指有固定经营场所,进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以及除农产品集贸市场以外的由许多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的陶瓷城、钟表城、家私城、展销市场等。在专业市场管理中,要统一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是市局对专业市场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能机构,为市局对全市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的规划布局、培育发展、政策调研和协调监督等提供参谋意见。
  (二)市属以上和外地驻深单位兴办的各类专业市场,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统一管理。
  (三)区属以下单位,如居委、村委、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专业市场,由辖区工商分局实施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工商分局市场物价科和工商所负责。
  (四)下列专业市场,应区别情况,进行管理。
  1、相对集中的若干专业市场,如电子一条街等,既有市属单位兴办的专业市场,也有区属单位兴办的专业市场,为了有利于协调和统一,由市局指定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管理;
  2、市属以上单位兴办的专业市场,但市场地点偏远,市局可指定辖区工商分局管理。
  (五)汽车交易市场、肉类批发市场仍按市局深工商办[1990]46号文件和市局深工商[1992]51号文件执行。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处室、分局予以配合。

  二、专业市场的登记和管理
  对各类专业市场,按照上述分工,由管辖该市场的分局实行“一体化”的登记和管理。
  (一)按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核发《市场登记证》,宣传政策法规,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查处违章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二)对进入各类专业市场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按下列办法核发营业执照:
  1、下列情况由管辖该市场的分局直接依法核准发照:
  (1)个体户;
  (2)外地企业法人进场借赁门店、柜台经营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下列情况,由管辖该市场的分局负责发放登记申请表、场地调查、加签意见,注册分局核准发照:
  (1)企业法人开业申请;
  (2)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国营、集体、三资、私营)进场设立分支机构。
  (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亦按上述分工办理。
  (四)各类专业市场过去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按上述要求门店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展柜换发《临时营业执照》。
  (五)各类专业市场的企业和个体户年检,一律由管辖该市场的分局负责。
  (六)对进入专业市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管理费,由管辖该市场的分局收取。

  三、工作交接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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