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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达洋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依法制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依法制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依法制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依法制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依法制定,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政府令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制定的行政措施,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应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已发布文件的解释、备案和清理汇编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市政府备部门需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出制定建议的,应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制定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局。制定项目建议应包括文件名称、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起草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编制制定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发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局应加强监督与指导。政府有关部门末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作必要的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起 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只涉及政府某个部门的,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的,由计划中确定的主拟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或直接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并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
(二)必须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规范性文件切实可行;
(三)文字简明、用词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符合规范要求。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具体法律规范;
(四)负责实施的部门及实施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应以条文形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以下可以分节。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与现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在草案中注明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凡有涉及其他部门条款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说明情况;未经协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局具体承拟审查工作。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宗旨、必要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涉及的有关部门对草案的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四)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审 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协调;
(二)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是否协商一致;
(四)总体结构、条款、文字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对有以下情况的,可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限期修改:
(一)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的:
(三)结构、条款、文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一般应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或报送审批,或发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征求意见;
(二)部分内容须作较大改动的,商请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或重新拟制;
(三)对部分存在争议的条款经市政府法制局协调,仍末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对存在的原则性分歧。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裁定,也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局通知参加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会的部门或单位。应认真作好准备,并由本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参加协调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审 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首先由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查报告,然后由会议进行审议。市政府法制局和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问题和询问负责解答。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的,由市长决定即予发布。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长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提请市长审批或提交下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章发 布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市长签署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的序号以规范性文件通过的先后为序。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以政府令形式印发外,《衢州日报》应作宣传报道;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衢州日报》上全文刊登。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局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按年度汇编成册。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