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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 1994-05-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对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 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含军队、武警、公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违者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二、 过境货车一律由外环路行驶,走沿河路、布心路、泥岗路、皇岗路、北环路。
  深南路(沿河路口至麒麟路口)禁止大货车通行。

三、 禁止装运砂石、余泥渣土的小型货车从7时30分至19时在文锦路以西(含文锦路)、皇岗路以东(不含皇岗路)、笋岗路以南(含笋岗路)行驶。
  小型货车在高峰时间(即: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不得在深南路标加站路口至上海宾馆路口路段行驶。
  四、 所有机动车辆应严格按规定的行车道行驶,违者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驾驶机动车辆遇前方车辆因故受阻,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抢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两个月。

  五、 自行车不准骑入机动车道,不准逆行、冲红灯,载物不准超长、超宽、超高,在特区内道路上不准载人,违者处20元罚款。
  上路行驶的自行车必须按规定申领牌照,违者一律扣车并处50元罚款。

  六、 行人须走人行道。行人不走人行道、冲红灯的处20元罚款,行人跨越、钻越护栏的处50元罚款。
  严禁在道路上叫卖,违者没收商品并处100元罚款。

  七、 凡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和改变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5月20日前自行清理、整改,逾期将强制清理、恢复使用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设立广告、施工作业及从事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违者每天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八、 各车属单位要严格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在道路上或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违例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拖走,并处500元罚款。
  凡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单位,必须在5月30日前恢复其使用功能,逾期将停止使用,强制恢复。

  九、 营运中小巴在市区道路上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划定的站位内靠站定位上落客,违者处200元罚款。
  所有车辆禁止在划有单黄线、双黄线的路段停车上下客,违者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严禁非营运车辆载客营运,违者摩托车处500元罚款,扣车一个月,经罚再犯的注销车辆牌证;汽车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客运车辆严禁超载,违者每超载一人罚款50元。
  
  十、 车容不整洁、车体残旧、机件残缺、噪音、排气等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规定的机动车辆,处罚款200元,吊证一个月,扣留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后强制报废;尚达不到报废的,强制修复后方准行驶。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门施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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