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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勘察设计行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6-27 生效日期: 1995-06-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199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勘察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取得了较大成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了振兴和繁荣我省勘察设计事业,使勘察设计的总体水平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先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勘察设计新机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函(1994)100号)的批复,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快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要分期分批、积极稳妥地进行。从现在起到1997年,主要是抓好试点,制订配套政策。1997年至200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
  (三)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要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增实力。继续推行和完善以工效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改企建制奠定基础。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坚持“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的方针,积极开拓发展工程咨询、建设监理、岩土工程和其他“三产”业务。有条件的可以以设计为龙头,联合科研、施工于一体,组建企业集团。
  (五)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要立足从量的扩大到质的提高。力争到本世纪末,我省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有20%进入全国和省先进单位行列,整体素质上一个新台阶。

  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勘察设计现代化
  (六)加快勘察设计技术更新,提高勘察设计的科技含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把技术进步作为勘察设计评优的重要指标。对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四新”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经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可从该工程项目年新增效益(或节约投资)中,一次提取8%奖给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
  (七)要积极推广和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手段,到2000年,要求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建立计算机工作站和网络,配置先进的复印、打印和晒图设备。做到计算机优化设计率、数值计算机率各达100%,出图率达80%以上,力争1998年基本实现“甩掉图板”的目标。
  (八)抓紧开发应用标准化、系列化、集成化、网络化、多媒体和专家系统等高水平设计软件,以及项目管理与控制等各种先进管理软件。加强软件的评审、认定、登录和有偿转让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九)加大勘察设计装备投入。在勘察设计单位向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其技术装备资金的来源仍按原渠道执行。

  三、繁荣创作,努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十)坚定不移地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方针,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精心设计,繁荣创作,提高水平。争取到本世纪末,勘察设计成果优良品率达85%以上;创一批国优、省优名牌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要接近或达到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十一)建立勘察设计的创优机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与国内外高水平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公开竞争。要经常性地开展勘察设计评优和竞赛活动。把创优与单位资格评定和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紧密结合,并纳入勘察设计单位领导政绩的考核内容。
  (十二)定期表彰奖励设计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凡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奖单位根据获奖等级和项目规模大小,可从该项目勘察设计费中提取6~10%奖给有关人员。对于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要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广泛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认真推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制度,按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建立工程设计的执业注册制度。
  (十五)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设计专家评审委员会,协助政府对全省重大建设工程设计进行审查把关。
  (十六)重视和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办好专业教育,强化在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发达国家和地区进修、培训和考察。全面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四、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十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全省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机制。
  (十八)进一步开放勘察设计市场。省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不受地区限制。省外、境外单位按我省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省外、境外驻浙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可以通过招投标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十九)积极推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要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条例》,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重点工程、城市重要建设项目要率先进行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十)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采用国家统一的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合同的签证、检查和跟踪管理。
  (二十一)加快勘察设计商品化步伐,建立勘察设计产品价格体系,体现优质优价,制止片面压价和任意抬价,加强收费管理。
  (二十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勘察设计要素市场,重点发展人才、技术、资金市场。

  五、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的领导,支持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要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搞好行业的规划、协调、督查和服务,实行勘察设计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十五)要加强勘察设计管理队伍的建设,健全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都要有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十六)加强勘察设计行业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勘察设计行业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法规体系,并切实加强执法检查。
  (二十七)要充分发挥各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勘察设计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倡敬业、奉献精神,培育企业文化,树立行业新风。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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