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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 1995-0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199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统计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宏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统计部门担负着十分繁重的任务。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认真帮助统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持“谁组织调查,谁提供资金;谁分享成果,谁分担费用”的原则,凡是由地方增加的统计调查任务,必须由地方增拨相应的经费。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投入产出资料的开发应用、区域经济协调和工业经济效益的考核评价等统计业务必需的经费,要予以妥善地解决;而且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有所提高。
  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共同组成一个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高效的统计信息系统。计划、财税、金融、工商、外贸、海关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搞好优质服务,更有效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统计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的根本保证。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有关配套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法制体系。要坚持普及统计法教育,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执法,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要切实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要在全体统计人员中实行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专业统计人员,都应经过统计上岗培训或资格认定,取得《统计证》。
  国家和省确定的普查项目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执行。接受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是每个法人和公民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要在全省范围内尽快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发生行政区划变动、管理体制变化、机构调整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开业、开工、撤销等情况时,应当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要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一经发现,都必须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三、深化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计体系
  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完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要继续完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生产法和支出法进行不同价格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定期测算国内生产总值,继续编制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平衡表,试编资产负债表,编制浙江省投入产出价值型初表,建立投入产出模型。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运用现代分析理论和技术,把握经济发展周期性规律,强化对经济走势的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市地也要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研究。
  要加快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核算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人口、第三产业、工业、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零、三、五、七的年份实施;建立基本统计单位的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逢一、六的年份实施。当前,还要在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量、城乡住户、价格和人口变动情况等抽样调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在商业、工业、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深入研究并广泛应用抽样调查方法,从根本上改变过分依赖全面统计报表的状况。要进一步加强抽样网点的组织和业务建设,保证抽样调查数据的科学、准确、可靠。
  统计部门作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一个主体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的作用,抓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要以统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经济评价中心,统一设计指标体系,统一审核数据质量,统一发布评价结果,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

  四、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委(1993)4号),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对于力量薄弱的县一级统计局要充实力量,以适应繁重的统计工作的需要。各级统计局要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积极搞好内部机构改革,保障统计工作健康发展。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向行业管理过渡的过程中,对统计工作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要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的通知》(省委办(1987)9号)、《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加快推进农村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报告的通知》(浙政办发(1991)84号)和《关于撤区扩镇并乡后乡镇党政群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委办(1992)20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乡、镇统计组织的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加强统计力量的配备,凡是一、二类乡镇必须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并列入行政序列。对原来各市县招聘的乡镇统计人员,目前待遇明显偏低的,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要继续调整、巩固、完善乡镇统计站,充分发挥其在城乡综合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村一级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任务状况,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强化综合统计职能,积极推进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2人以上;小型企业,包括年总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村办联户和私营企业,必须配备1人以上专职综合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享受企业从事综合经济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要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八五”规划,并研究制订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九五”发展规划。继续做好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更新、添置、扩充和升级工作,以适应各种周期性普查和定期报表统计数据处理的需要。要建立和健全政府和部门(行业)统计数据库体系,开发数据库软件,搞好省、市(地)、县(市、区)的计算机联网。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要尽快配备计算机,实行与政府统计部门联网,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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