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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3]18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铁道部所属的大部分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一直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此,要对在穗的铁道部所属单位做好这项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纳税申报辅导工作,为每一户纳税人建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底册资料,力争在今年的纳税期内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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