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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 1995-01-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房改[1995]第2号

    为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出售公有住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作如下规定:
  一、凭证出售公房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新建住房和总登记中尚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在房改中又待出售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集中力量,抓紧办理登记发证;对所有权清楚但未发证的住房,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可先出售,以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申请产权登记程序
  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免办交易过户手续,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售房单位可在购房职工正式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可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
  职工以抵押贷款方式购房办理产权登记时,还应提交抵押贷款协议书或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或在证上注明抵押购房,并发给抵押权人《房屋他项权证》。

  三、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申请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购房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四)公房出售协议书,或职工申请购房及售房单位同意出售的批文;
  (五)房改部门批准售房的文件;
  (六)售房收款凭证。

  四、发证及权证注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申请产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以标准价购房申请产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对职工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售房单位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权证上应分别注记以下内容:
  (一)职工以成本价购房,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首页上注明“按房改政策购房”;在附记栏内注明经批准的成本价单方价格、实际购房单价、总房款(不包括一次付款折扣)及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时间。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房,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除按(一)注明外,在附记栏里还应注明产权比例。
  (三)职工以标准价购房,发给售房单位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首页上注明“按房改政策售房”;还应注明经批准的标准价单价、实际购房单价、总房款、产权比例及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时间。
  (四)职工超过规定面积以市场价购买部分,应注明购房面积、市场价单价及总房款。

  五、规范原发权证
  凡符合《浙江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经省批准经过衔接的公有住房,均按本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凡不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原发给的所有权证书均应收回或注销;对不符合本规定印发的所有权证书,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定进行规范。

  六、本规定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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