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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2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计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27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考文件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我省实施“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与时俱进.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我省毕业生数量也将迅速增加;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政府机构精简,人员分流;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和具体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专业之间、学历之间、用人单位之间的需求差距不断拉大,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长线专业、低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困难。对此,各级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
  (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城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发展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要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省教育厅是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省政府已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县也应责成相应的协调机构,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今后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在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就业的办法(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分别自200届和2004届毕业生开始实施)。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着力在“转变工作职能,完善管理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宏观调控,健全服务功能,培育就业市场”方面下功夫。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实行“二次创业、富民强省”对人才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改革和发展及对毕业生就业有利的良好环境。
  (二)继续坚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原则。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全国范围招生的本专科院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以省内为主招生的本科院校毕业生面向全省范围内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省教育系统内就业;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中专毕业生,可优先在本行业、本系统就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三)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人才竞争,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坚持合理用人,避免出现人才使用的高消费现象。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中小企业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加大改革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已落实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
  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两年内档案可保留在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户口可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落实单位后,将档案和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对未落实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四)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要全面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介绍信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未落实单位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和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2.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的毕业生,按人事管理权限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3.省外院校回省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加强政府机关录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选拔、考核、培养力度,被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至2年。
  (六)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企业用人自主权,简化相关手续。凡在我省的中、省直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用人,凭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积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七)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1.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吸引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2.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3.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4.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由毕业生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由毕业生接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八)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理人事档案;各级公安部门要放宽对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解决集体户口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了适应就业需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省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用的用人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十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黑教联[2002]6号文件,取消出省费,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健全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推进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集教育、管理、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实现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各地和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并与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实现从数据报盘、供需交流、政策咨询、了解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情况等均在网上进行,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同时,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同时各级工商、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防止出现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规范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待就业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待就业毕业生培训机制。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可到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登记注册,就业指导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推荐,以帮助这部分毕业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高校要根据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对进行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六)实行毕业生就业情况通报和就业工作评估检查制度。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定期评估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政府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对就业率的考核、评价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检查,不断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切实关注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社会需求培养输送合格的人才。

  五、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一)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全程就业指导工作。要把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列为必修课程,并贯穿大学生活始终。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积极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之路。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尽快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廉洁公正、勤于服务、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队伍,不断提高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20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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