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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楼房半地下室自行车库产权归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相继建成和在建一批住宅小区,小区内部分楼房底层设有配套半地下室自行车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规定,现对上述半地下室自行车库有关产权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楼房半地下室自行车库属小区建设的配套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列入政府直管公房,移交当地区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不能用于出售、出租、或作为住宅公用部位计入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商品房销售面积。
  整幢单位自建住宅楼半地下室自行车库产权属单位所有。

  二、在此之前,已交小区管委会使用的半地下室自行车库,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由小区管委向房屋所在地区房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三、各区房管部门在接收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直管公房时,应同时做好小区楼房半地下室自行车库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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