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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0]6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补提范围、计算方法,组织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补提的进项税额进行核实,并将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于2000年7月27日前由市、地局汇总传真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传真机号码:0451-3611169。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日 国税函[2000]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x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该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财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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