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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伊春市征收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3-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16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伊春区垃圾无公害化处理费的请示》(伊政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伊春区对生活垃圾收取处理费,现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伊春区内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按0.50元收取。
  (二)伊春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收取,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由单位负担。
  (三)伊春区内的个体工商业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二、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人员,要予以减免。
  三、垃圾处理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费用,不得挪作它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收费标准试行到2003年3月末。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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