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3]7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函[2003]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9月12日在阿斯塔纳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哈萨克斯坦和我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6月13日和2003年6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7月2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9月20日以国税函[2001]71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