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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1)1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建立助学金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由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二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应当优先资助。


    第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向贫困学生捐赠助学资金。各级政府应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为建立助学金向教育的捐赠,依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责成相应机构负责助学金的征集、管理和资助贫困学生工作。


    第六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衡量贫困学生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并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助学金的评定实行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助学金原则上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学校调查了解本地贫困学生情况,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的情况,拟订资助方案,提请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助学金落实到具体学校和贫困学生,并将得到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在县(市)或学校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确保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助学金。
  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在省教育厅设立“助学金”专户,专门核算和管理助学金。
  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各地助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的高尚行为,使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推动助学金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经济上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自立自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意识,增强战胜困难的勇气,教育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图强,早日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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