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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0]23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招生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及各林管局、农垦分局物价局、卫生局、招生办:
  为规范招生收费项目,统一体检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人数多,体检质量要求高,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和人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全省普遍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统一标准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参加考试前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26元。考生在参加体检时向体检医院或体检站交纳。

  二、体检费标准构成如下:
  1、一般性体检费每生6元。
  2、胸透费每生5元。
  3、肝功能(2项)检验费每生12元(含采血、注射器费)。
  4、体检信息采集处理费每生3元。

  三、个别考生需做其它体检项目的体检,收费标准按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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