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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联通手机收取特殊功能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103号

  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方通话等特种功能月服务费标准的请示》(联通黑经字[2000]036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移动通信的发展,满足移动电话的不同需求,你公司拟开通来话显示等功能。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用户自愿申请使用的原则下,经研究,同意收取移动电话特殊功能服务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特殊功能服务费
  1、来话显示,每月10元;
  2、呼出限制,每月10元;
  3、三方通话,每月10元;

  二、上述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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