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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27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二、各地要建立涉外税收检查工作制度,将常规性检查和涉外税务审计与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确保涉外税务检查和审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
  各地要在2001年底前,对本地区涉外税收执法行为开展一次自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务必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于2002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涉外分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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