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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启用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50号

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
  你公司《关于启用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的请示》(联通黑财字(2000)013]收悉。经研究,现就启用《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移动通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隶属于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的各级分公司,其移动通信经营性收费及价外收费均可使用移动通信专用发票。

  二、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暂由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负责提报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和统一发放,各级联通分公司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移动通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各级联通分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样式附后)。

  三、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在收取经营性收费及价外收费时,必须按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移动通信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移动通信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报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共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凭证,印色为蓝色,其规格为19mm x15mm40开(式样附后)。

  五、移动通信专用发票自2000年4月1日开始启用,原有经省地税局批准自印的电信专用发票和移动通信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 2000年12月末。自2001年1月1日起,原有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缴销。

  六、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及各级分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移动通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一: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移动通信专用发票(式样)(略)
附件二:中国联通黑龙江公司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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