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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7 生效日期: 2000-01-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2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及抵扣进度表的上报仍按黑国税发[199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国税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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