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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发布文号: 黑粮计字[2001]79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农发行、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1]91号)精神,在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粮食经营权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变的前提下,为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促销压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加工销售成品粮。对在本县(市)范围内销路好、有优质品牌的,多个粮食购销企业应进行联合加工销售,用一个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以扩大优质品牌的加工销售量。实行联合加工销售的各购销企业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局和农发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发行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与负债率在70%以下、设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有优质品牌的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银企共同负责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责任。具体邮联营的双方企业提出申请,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经当地粮食局和农发行审核同意、政府作出承诺担保;上报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审批后,由当地农发行派人驻库、厂实施监管。

  三、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农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收购或联合经营优质粮食和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粮食的合同,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促进优质品牌和绿色食品占领市场。对签订的订单合同,粮食购销企业要单收、单储、单加、单销,农发行要按照“以效定贷、以销定贷”的原则单独提供收购贷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即由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农场)共同签订的订单合同,经当地粮食局、农发行审核同意,当地政府作出承诺担保后,报上一级粮食局、农发行审批,报省备案。

  四、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优质粮食品牌和绿色食品粮油销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和收购优质品种、绿色食品标志的粮豆,农发行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具体由粮食购销企业在新粮上市前一个月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购粮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合同,以及贷款金额,经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农发行审核同意,当地政府担保,报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省在接到各地的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依据市场行情,确定最高收购价格,核准收购资金贷款指标并及时下达。各申请贷款企业要认真做好申贷前的市场调查,用好贷款资金;当地粮食局、农发行要认真审核把关。

  五、鼓励和支持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对经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实行贷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由龙头企业进行周转使用,支持其生产。其销售价格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比照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并履行相应程序。(1)加工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由该企业上级公司向省农发行出具资金担保后,当地政府向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推荐并承诺担保;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开具粮源出库令。(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凭省粮食局的出库令提供粮源。当地县(市)粮食局要监控购销企业按核定数量拨付粮源;农发行要监控企业的粮款结算,确保资金的足额回笼。(3)实行货款抵押金制度。经批准的龙头加工企业提出每批次购粮计划后,当即结交60%的货款,粮食购销企业出库100%的粮源,供加工企业使用,剩余40%粮款由龙头企业在三个月内与粮食购销企业结清,结清后继续按此办法运作。到期不结清,不再提供粮源,并由其上级公司负责结清40%粮款,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负责供粮的粮食购销企业及主管部门和当地农发行,要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六、支持和促进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各级农发行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提供粮食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沟通产销区关系,要在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省结算服务,促进粮食销售。(1)产区粮食购销企业代销区收购粮食的,要同销区委托收购单位签订代购合同。凡销区委托收购单位将收购资金汇到产区农发行的,产区农发行要实行专户管理,及时代付粮款及相关费用,保证其资金安全;凡需要为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代垫收购资金的,凭产销区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当地农发行的资信保证,产区农发行可为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垫付其收购资金,待委托收购合同完成后,按“钱随粮走”的原则,实行农发行省际间贷款此增彼减,产区收回相应的代垫收购资金。(2)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到销区待机销售异地储存的,仍按黑粮财[2000]21号文件和黑农发行贷字[2001]82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3)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代理产区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由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同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区农发行开设临时结算帐户,待销货款回笼后,按“钱随粮走”的原则,由销区农发行代为结算,并足额返回产区农发行。同时,农发行要做好产销区间货款结算业务的协调服务工作。(4)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联合经营的,要首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经营的方式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农发行进行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备案。

  七、继续实行收购费用垫付贷款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由农发行继续发放收购费用垫付贷款,以保证敞开收购需要;鉴于顺价销售作价办法已做了调整,对农发行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由过去从顺价销售粮食的成本中收回,改为农发行在一年内从财政拨补给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收回,多贷多收、少贷少收、不贷不收;从2001年10月1日起,农发行收回代垫的收购费用后,对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每公斤作价成本调整为:收购价加0.02元综合利息,取消现行顺价销售作价成本中的0.06元经营费用;对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销售利润资金实行5∶5分成的办法,即50%归还农发行,用于粮食购销企业支付当年无补贴来源的贷款利息,50%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费用,以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

  八、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促销压库的各项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成立联合办公小组,一事一议、一企一议,集体审批。凡实行“以销定加、以效定加”联合经营和“以效定贷、以销定贷”收购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并落实规避风险的措施;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得挪用收购资金购建设备或改建加工企业;对没有可靠经济效益、信誉不好、有市场风险的企业或项目,对没有落实信贷避险措施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提供贷款。一经发现上述问题,除严肃查处当事人及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外,还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信贷制裁。同时追究农发行监管不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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