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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6 生效日期: 2000-01-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2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全省地方税收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组织稽查力量,重点对偷、逃、抗、骗税行为进行打击,对依法纳税典型进行宣传和鼓励,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依法治税,突出重点稽查,努力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树立依法交税光荣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省税收征管质量再上新台阶。
  1.树立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典型,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交税,促进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2.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经营和改革开放创造宽松经济环境。
  3.集中稽查力量,重点查处偷、逃、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信誉等级的分类
  根据企业纳税、财务管理层计核算以及被检查记录等几方面情况,把企业纳税情况总体划分为A、B、C三个信誉等级。

  三、信誉等级的条件
  A级信誉的认定条件是:(1)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并且连续两年没有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查处的记录;连续两年没有欠税问题;连续两年申报率100%,准确率98%以上。(2)财会人员业务过硬,财务制度健全。(3)严格按规定领用、开据发票,两年内无违规记录。(4)能够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务。(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B信誉:(1)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已接受税务机关查处的。(2)欠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3)财务人员业务合格,财务管理可以适应工作要求。(4)有一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5)一年内按时申报率95%以上的,申报准确率90%以上。(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C级信誉管理:(1)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查处的。(2)欠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财会人员不合格,财务管理混乱的。(4)一年内开揭普通发票违反规定两次以上的。(5)一年内按时申报率80%以下,准确率70%以下的。(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定的比例
  在纳税企业信誉等级中,A级信誉最高,B级次之,C级最低。在信誉等级的结构上,坚持“抓两头、促中间”,A级可占全部企业管户的1%以内,B级占85%左右,C级占15%以内。

  五、信誉等级的管理措施
  对A级信誉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1)在两年内免予税务稽查,但举报和协查案件不包括在内。对各类专项检查,可以自行检查为主。(2)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减、免、退接税等手续,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享受涉税优惠政策。(3)优先办理发票领购事宜适当放宽领用数量。(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优惠。
  对B级信誉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包括:(1)在一年内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一次。(2)对发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验旧换新。(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对C级信誉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包括:(1)重点审核纳税申报。(2)使用普通发票严格限制领用数量。(3)申请办理政策性税收减、免、退、缓等税收优惠的,一年内暂停办理。(4)一年内有计划地实施重点稽查两次。(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台帐及纳税信誉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取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在地、市报省局备案后,由省局统一颁发纳税信誉A级单位匾额,以资鼓励和表扬。但在免检期内如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取消A级信誉资格,并进行公开曝光。B类和C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内部掌握,可以升、降级。企业信誉等级每一二年评定一次。

  六、认定办法
  1.企业申请。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信誉等级。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包括由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中,已检查的稽查档案进行查询,是否存在纳税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未进行检查的,进行纳税情况检查。由征收部门对其日常纳税行为进行认定。
  3.A级信誉等级企业的评选认定,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充分认可。
  4.税务机关审批:A级信誉认定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B级和C级信誉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C级名单要报送地、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七、组织领导
  信誉等级认定是一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库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各地一定要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信誉等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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