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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虹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4 生效日期: 2000-01-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10号
  哈尔滨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批复黑龙江虹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车收费标准的函》(哈铁运函[1999]372号)收悉。黑龙江虹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企业自备车,为缓解铁路运输困难,弥补铁路运力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收费试行期间运营和收费情况良好,同意该公司在经营现有的2107辆自备敞车和245辆自备罐车过程中继续收取使用费。具体使用费标准为:敞车分局管内运输货物每吨8.00元,跨分局运输货物每吨11.00吨,加格达奇地区继续执行黑价非字[1995]1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罐车运输货物每车每日210.00元。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国家有新规定时再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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