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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12 生效日期: 1997-12-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贸易厅
发布文号:

    加大我省流通企业连锁经营的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连锁经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的要求,把现代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的组织运作原理应用到传统流通领域,改变长期以来分割、封闭的产销关系和批零关系,提高流通企业的规模效益和组织化程度,进而实现大流通带动大生产,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增长。
  发展连锁经营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为重点,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先从大中城市发展,逐步向农村拓展。
  (二)以企业机制转换为基础,促进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代。
  (三)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地区,以资产为纽带,衽联合、联营、兼并,实现资产优化重组,优势互补,将连锁经营做实做大。
  (四)坚持扶优扶强,重点扶持经济实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运营机制较完善的优势企业,尽快形成几个有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
  (五)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坚持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发展规划和目标
  1998年,我省连锁经营工作要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稳步推开。全省10个大中城市都要制订和完善连锁经营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办法。要通过发展几个有影响、有实力、运营规范的连锁公司或连锁企业集团,在全省、全国形成连锁网络。“九五”期间,全省力争发展连锁公司或连锁企业集团50家以上,各类连锁店铺1000家以上。

  三、发展的重点、形式及规范标准
  (一)发展重点
  1、重点在10个大中城市发展连锁经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几个先行试点城市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
  2、重点在大中型商业企业中发展连锁经营,充分发挥大店、名店效应。同时,注重推进粮食、物资、供销和外贸等行业的连锁经营。
  3、重点发展以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的连锁超市和便民连锁店,并适当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专业店、综合商场、快餐店等连锁店。
  (二)连锁经营的形式
  1、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2、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3、自由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以上3种连锁形式可以在同一连锁企业中交叉存在。目前要以发展直营连锁为重点。同时,鼓励探索发展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规范标准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起步阶段可滚动式发展),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配送商品、统一价格、统一经营管理,采购同销售分离。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总部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门店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配送中心负责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仓储、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
  超市连锁店的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左右。供销、粮食部门的便民连锁店和粮店,超市连锁店营业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的面积应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采取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的营业方式。
  便民连锁店经营商品要以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要形式,营业时间应适当延长。
  连锁专业店主营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应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连锁综合商场的门店营业面积一般要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应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连锁超市、便民店和综合商场要逐步使用电子收款机,超市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发展规划。发展连锁经营,要在各地计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全面规划,协调发展,要把连锁经营的发展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流通行业发展长远规划。要把居民稠密区和新建居民小区作为发展连锁经营的重点。新建居民小区的配套网点要优先用于开办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市。小型商业网点也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分期、分批地进行连锁改造。
  (二)规范起步,规范运作。无论是原有的,还是新组建的连锁公司,都要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实现购销分离。要重点加强连锁总部和配送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配送中心功能,提高统一配送比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实现作业系统化、管理手册化。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普及连锁经营知识,培养发展连锁经营的管理、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要加快计算机联网、条形码推广等硬件设施在连锁店的开发利用,以适应连锁经营的发展。
  (四)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公司制改造的进程,以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公司制改造和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和划转等多种形式,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步伐。
  (五)切实加强领导。发展连锁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省贸易厅牵头,会同省计划、经贸、体改、粮食、供销、旅游、物产、石油、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建设等部门,认真抓好全省连锁经营发展的规划、指导与协调。各地市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五、扶持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新开设的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及配送中心,所需改造网点和购置设备资金,在企业自筹和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有关银行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为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省财政于1998年一次性安排500万元周转资金,重点扶持几个大型的连锁企业;对列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的连锁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在财政周转金的安排上给予优先扶持。凡列入发展规划的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市,未经批准,不得改行转向。
  (三)提倡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发展连锁店。
  (四)积极向国家争取流通企业技改资金贷款规模,连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地市经贸委会同贸易局共同提出,分别报省经贸委、贸易厅,由省经贸委和省贸易厅联合向国家争取技改贷款支持。
  (五)各级计划部门在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上要积极扶持连锁公司的配送中心建设。各地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使用也要向发展连锁经营倾斜。
  (六)按城市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的新建居民小区,应在网点面积中合理配置发展连锁经营的面积。出售给连锁企业的用房(指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下同),按建设成本作价。出租给连锁企业的用房,只要不转租,就不调整房租,对企业为改善经营环境自费装修的用房,也不调整房租。
  (七)对于新开设的以经营粮油、副食品、蔬菜、日用百货为主的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市,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市的发展。为支持跨地区发展,对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统一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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