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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4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5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黑教联[2000]19号文件中的相近专业收费标准,审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2001年部分新增专业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监察局、农委,省农垦总局物价局、监察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等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范围包括:粮食、烤烟收购价格,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药品价格和农村医疗收费,农村邮电资费,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收费,涉农的国家机关收费等。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1、市、地、县、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都是违法的,所收费用,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都是违法的,所收费用,均属违法收费。
  3、凡是借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4、凡是超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其超出部分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5、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6、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7、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确今年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要保持稳定,收费标准不再提高,禁止各地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对过去出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特别是对代收费项目,由各级物价部门进行一次重新清理和整顿,不得以代收费的名义实施强制性收费。对我省十六个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1]17号)的规定,执行“一费制”(包括杂费和课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学杂费要严格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教联[1997]27号文件执行。
  (二)婚姻登记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只允许收取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即精装每对9.00元,简装每对2.00元。重点清理擅自提高证书工本费标准和另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制止借办理婚姻登记强制推销物品,强行搭车收费行为。
  (三)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止将计划超生费按全村人头均摊、变成人头费的行为。
  (四)农民建房收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规定,禁止在农村收取宅基地超占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变换名目收取的也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已经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五)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一是对农网改造中农村用电户电能表以下入户线材料和施工费标准,要求严格按省物价局、农电局、农办联合下发的黑农电办[1999]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各地各部门在规定的标准之外批准和自行加收任何其它费用。二是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年底前对已完成农网改造的8个重点县(市)要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对其它县(市)也要按农网改造完成程度,适当下调农村居民用电价格。三是整顿农村其它用电价格。要求严格按省物价局、农电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黑农电办[1994]2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重新组织测算,线变损一定要按农网改造完成情况重新核定。四是规范农村用电类别。农村各类用电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黑价联字[2000]35号和黑价格字[2001]141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规定用电类别,也不能随便扩大商业用电范围。五是加强农电价格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对农电乱涨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乱收费要严肃查处。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的方法
  这次清理整顿主要采取全面清理整顿、重点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全面清理整顿。按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政策界限,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乱涨价、乱收费要坚决制止。对已经明确的七条政策界限加大宣传力度,并明确由执收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凡在8月底之前未停止的严肃查处。对合法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也要分门别类。逐一甄别,通过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降低一批标准过高的收费。
  2、重点专项整治。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电价、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等收费项目,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上下齐动的方法,进行专项整治,确保下半年取得实效。使农民能够明显地感受到清理整治的效果。
  3、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和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作用,狠刹乱涨价、乱收费的歪风。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多收的价款该退还的要按规定退还,不能退还的要坚决收缴财政,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充分运用责令停业、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和公开曝光、公告违法行为等社会舆论监督措施,强化执法效果,震慑价格违法分子。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和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31日之前为部署工作阶段。各地要结合贯彻全省地市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迅速将这项工作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各级物价部门,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前为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阶段。首先清理各级政府及物价部门出台的文件,其次深入农村开展实地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做到边清理边检查、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前为抽查验收阶段。重点检查各地出台涉农收费文件清理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对屡查屡犯,屡查不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面总结阶段。主要总结全省各地在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好的经验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形成材料向国家和省政府报告。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省里成立由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委联合组成的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领导小组,组长:王宇光,副组长:何小平、李嵘、苏庆中、管祝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各地也都要成立由物价部门牵头,监察、农业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岗位和责任。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充分宣传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和价格的目的、意义、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实效,营造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和价格的强大舆论声势,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农民以及社会舆论支持,让大家都来关心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四)加强调研。各地要深入基层、深入村屯,到农民家里了解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和整顿。省物价局将选择部分县深入到乡村开展调查,全面了解涉农收费情况。各地市也要深入乡村积极开展调查,各县(市)要选择不少于五分之三的村进行深入调查,力争把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情况搞清,产生问题的根源弄透,使清理整顿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五)加强沟通和反馈。各地要在每月25日前将全面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物价局。对政策不清楚、规定不明确的要及时与省物价局取得联系,各地好的做法也要及时汇报,以便在全省推广,指导和推动全省清理整顿涉农价格收费工作深入开展。12月15日前,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全面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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