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74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了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
(一)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和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实际采剥砂石量计收,每立方米0.50元。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设施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经费。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