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74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了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
  (一)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和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实际采剥砂石量计收,每立方米0.50元。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设施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经费。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