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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 2001-07-0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2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每人/元
  初级工:A类120元  B类90元  C类70元
  其中:考核技能30元
  中级工:A类160元  B类130元  C类100元
  其中:考核技能40元
  高级工:A类200元  B类170元  C类140元
  其中:考核技能60元
  技师:A类240元  B类200元  C类170元
  其中:考核技能90元
  高级技师:A类280元  B类240元  C类200元
  其中:考核技能130元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具体分类详见附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6号)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培训、重复考核、重复收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用于报名、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所需原材料、租用场地、专家评定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执行,每本4.00元。

  五、对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要给予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六、此文件自发布之日执行,试行期两年,届时自行废止。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劳培字[1993]71号),同时废止。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工种)分类表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中的汽车驾驶员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加工制作人员
  粮油.食品.饮料加工人员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药品生产人员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印刷人员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除汽车驾驶员
  安全保卫人员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购销人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人员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种植业生产人员
  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畜牧业生产人员
  渔业生产人员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堪测及矿物开采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放及文物的保护作业人员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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