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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 1999-10-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6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
  凡符合《通知》规定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此期限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企业在报送申请的同时,需附送企业申请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申请抵扣审批表(表式由各市地国税机关自行制定)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批程序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批。
  企业技术开发费再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企业申报不实、弄虚作假、多报抵扣额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再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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