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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 1999-10-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69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现就发票管理有关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原定在省内使用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94版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企业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据的94版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为2月末。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这一时间接到的抵扣联均不能抵扣。各地要做好进一步清点、收缴和销毁工作,将作刻的94版专用发票具体的种类、联次、数量、号码等登记造册(按税务机关内部库存和从企业收缴的两部分分别登记),于2000年1月底之前集中到各市、地国税局。省局授权由各市、地局统一销毁,市、地局要按照销毁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完善手续制度,确保整个销毁过程安全无误。并将《94版专用发票销毁情况统计表(税务机关内部)》(附件一)于2月底之前报省局(征管处)。
  按照总局的规定,94版专用发票卖出部分的货款,应集中到省级国税机关。
  请各地在2000年3月底前将货款汇至省局(征管处)。

  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票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剪口式《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附件二),适用范围不变。此发票仍由省局票证站统一印制,请各地按总局国税发[1998]274号文件的要求,报送印制计划。原《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可与新版剪口式发票交替使用到2000年3月底。新版剪口式发票的销售价格仍按黑价联字[1998]28号文件执行。

  三、《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黑税明电[1994]12号)规定使用的《黑龙江省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清单》和《黑龙江省企业收取价外费项目表》中的第二联和第三联,自2000年4月1日起均套印由市、地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4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两表”。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1995]235号)中全省统一式样的《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自2000年4月1日起,作为扣税凭证的第四联“入库验收核算联”,必须套印由市、地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对第四联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不得低扣税款。

  五、必须严格执行黑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关于发票领购“加盖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印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购制度。

  六、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必须设置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登记簿》。向国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期限,由用票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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