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字(1999)106号
双鸭山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双鸭山市人民广播电台向驾驶员收取信息服务费的请示》(双财字(199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向装有专用接收设备的交通车辆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资金管理、票据及《收费许可证》管理按《关于鹤岗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对交通车辆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批复》(黑财综字(1996)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装专用接收设备首先在双鸭山市区开展,并坚持以需要和自愿为原则,先在部分车辆执行一年,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再逐步铺开。
三、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