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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市〔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是国务院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多年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专项治理,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假劣药品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继1998年4月、9日查获两起地下制售假药大案后,又于1998年10月29日查药了黄运财、张蔚南等人地下制售假药特大案件,查获制售假药窝点三处。现场查获假药标示意大利(Instituto Biochimico pirri s.r.l. Milano Italy)产注射用“菌必治”(Rose’ lphin)、标示韩国(Cheil Foods & Chemicals Inc. Pharmaceuti-cal Division)产“菌必治”(Sterile Ceftriax-one Sodium)、标示英咪意大药厂制造,海口市医药总公司总代理的“菌必灭”〔Cefomic(Cefotaxime头孢氨噻肟〕等7个国家和地区、13种假药(见附件)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品、药品标识物和4台包装机器等工具,共近50吨,案值近千万元。 
  现查明,该制售假药窝点早在1996年即开始生产上述名称的假药,且数额巨大。这些假药除在海南省销售外,还大量销往南昌、石家庄、合肥、西安、广州、佛山、汕头等地,扩散广,危害大。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对药品的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一旦发现有附件中所述批号的13种标志药品,一律进行封存。经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和加强市场监管方面,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以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快查快办制售假药案件。对违法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审查药品广告内容,依法严惩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药案件和群众举报的制售假药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各种干扰,一抓到底,依法重处,决不姑息。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三、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继续组织清查,彻底摸清假药流向线索,追缴假药,依法严惩制售假药的违法分子,切实防止假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9年1月31日前分别将这次清查的情况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联系人:史宇广,联系电话:010-88372260)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联系人:柴保国,联系电话:010-68032233-1608) 
  附件:查获假药标示品种目录(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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