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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维护税法尊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税负,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 医药行业实行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开票制度是指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时必须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商业统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之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购货方索要发票与否,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和购货单位,有权从收款方取得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提供。发票是消费者和购货单位从销货方取得的法定信誉凭证和购销依据。
四、医药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凭借消费者投诉、举报所提供的发票,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发票是商家向消费者保证信誉所出据的合法凭证。
五、各医药经销单位和个人,务于4月3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新版发票领购和原有发票缴销手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或使用收款机打印卷筒式发票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制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的,处每份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绝接受处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励办法 (一)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和购货单位举报,市国税局在稽查局设置了热线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为:8222941 (二)对举报者举报情况经查属实,按举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份数,给予举报人每份100元奖励。 (三)在实施全面开票制期间,市国税局将定期举办摇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告。